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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条件套票假期

条件 ANVR

根据欧洲套票旅行指令2015/2302 /欧盟编写

1条 - 定义

在这些一般条件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企业家: 与客户达成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
  2. 顾客:自然人或法人,与企业家就与船长的航行达成协议,包括为他和/或他的客人在船上住宿。
  3. 队长: 负责船长的船长/船长。
  4. 天然气t:应客户邀请并经企业家许可在船上的人。
  5. 船: 协议中所称的船舶或类似船舶。
  6. 协议:企业家与客户之间达成的每一项协议,企业家承诺将客户和/或他的客人运送到船上,以支付费用。
  7. 航程: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随船航行并在船上停留的整个过程。
  8. 电子: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

第2条 - 适用性

  1. 这些条件适用于企业家与客户达成的协议。
  2. 这些条件适用于企业家和客户之间。 客户将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告知其客人有关规则。 客户向企业家赔偿客人对企业家提出的所有索赔,因为如果客户要针对企业家提出索赔,则应将企业家的责任排除在外。
  3. 这些条款和条件也为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服务,从广义上来说,企业家在订立和/或执行协议时使用或已经使用过。
  4.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对客户使用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排除和明确拒绝,除非双方明确书面同意。
  5. 如果邮轮不包括过夜,或者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或者偶尔以非盈利方式提供给有限的一组客户,则第13条和第14条以及标准套票旅行信息的规定表格不适用。

第3条 - 要约

  1. 企业家以文件夹,广告或网站形式提供的一般要约是没有义务的,必须将其理解为进行谈判的邀请。
  2. 企业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个人要约。
  3. 书面或电子要约将在指定期限内标明日期且不可撤消,如果没有期限,则自该日期起14天。
  4. 在任何情况下,报价都将说明:

第4条-协议

  1. 通过接受要约来达成协议。 如果是电子订单,企业家将向客户发送电子确认书。
  2. 协议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
  3. 必须向客户提供书面协议的副本。

第5条-付款条件

  1. 必须在收到发票后的14天之内付款,但无论如何在邮轮开始之日,在企业家的办公室或转账到企业家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2. 如果客户未按时付款,则他将依法违约,恕不另行通知。 但是,在付款日期到期后,企业家将发送一个免费的付款提醒,他在提醒客户时默认了他的欠款,并仍给他机会在收到该付款提醒后的14天内付款,并说明了法外收取因故障导致的费用,在上述期限内支付。
  3. 在第1款所指的14天期限届满后,授权企业家继续追讨欠他的款项,而无需另行通知。 如果企业家这样做,则相关的法外费用应合理地由客户承担。 企业家最多可以收取以下提到的收款费用。

本金百分比最大报销收款成本:
(根据法律变化)

首2.500,00欧元:15%最低40,00欧元

之后€2.500,00:10%

之后€5.000,00:5%

接下来的€190.000,00:1%

超额部分:0,5%最高€6.775,00

第6条-取消

  1. 如果客户希望取消协议,则必须尽快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企业家。 企业家收到的日期被视为取消日期。
  2. 在取消合同的情况下,客户欠企业家的固定补偿为协议价格的一部分,即:
    船舶赔偿:
    如果在出发前15个月内取消预订,则为6%;

如果在出发前20个月内取消预订,则为5%;

如果在出发前30个月内取消预订,则为4%;

在出发前40个月内取消的情况下,收取3%

如果在出发前50个月内取消预订,则为2%;

如果在出发前75个月内取消预订,则为1%;

90%的情况下,直到出发前1天取消

100%的情况下在出发当天取消。

  1. 餐饮及其他服务补偿:

如果在出发前15个月内取消预订,则为2%;

如果在出发前25个月内取消预订,收取1%的费用;

在出发前50周取消预订的情况下为2%;

在出发前75周取消预订的情况下为1%;

在出发前95天(含)之前取消的情况下为1%;

100%的情况下在出发当天取消。

  1. 客户最多可在出发前7天向企业家提出替代要求。 更换客户的人员必须遵守协议所附的所有条件。 客户和接替他的人应对邮轮尚欠的价格,50,00欧元的更改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 取消协议的客户有义务按照前款的规定支付取消费用,除非实际损失证明比固定金额高或低15%,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支付的金额明显高于或低于固定金额。数量此金额不能超过协议的最高价格。 损害是指遭受的损失和利润的损失。
  3. 如果企业家由于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而无法执行协议,则可以取消该协议,并且可以立即和在航行开始之前通知客户。
  4. 如果注册人数少于预订前宣布的要求的最小参加人数,企业家可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取消协议。
  5. 在上文第6和第7段提到的情况下,企业家将全额偿还客户已经为航行支付的所有款项,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第7条-企业家的权利和义务

  1. 企业家保证船舶和船员遵守法律要求,并且至少装有适当的安全设备。
  2.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航行路线由企业家和/或船长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3. 企业家和/或船长始终有权根据(预期的)航海和/或气象原因更改航行。 这还包括更改出发和/或到达的地点以及暂时不出发的地点。 航海和/或气象地面除其他外,包括天气状况,潮汐,水路阻塞和船舶状况。
  4. 在上一段提到的情况下,企业家和/或船长将尝试与客户协商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在合理范围内,任何额外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企业家和/或船长决定所选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5. 如果无法提供商定的船舶和/或船长,企业家有权部署等效的另一艘船或另一位船长。 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并且无法使用是由于谨慎的企业家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的,则该企业家有权解除协议。
  6. 企业家可以在航行开始前二十天将价格提高,以适应运输成本(包括燃料成本)或所欠税费的变化。 在应用此规定时,企业家将说明如何计算增加额。 如果增加幅度超过8%,则客户有权在收到此书面通知后的十天内免费取消协议。
  7. 如果前段所述的费用在协议订立之后和旅行开始之前减少,则客户有权降低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有权从报销中扣除管理费用。
  8. 如果注册人数少于预订前宣布的要求的最小参加人数,企业家可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取消协议。
  9. 企业家提请客户注意第8条第9款的义务。
  10. 企业家与客户就港口,桥梁,船闸和领航费,地方税以及其他税费(例如旅游税和燃料费)的支付达成协议。
  11. 如果由于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无法按协议约定安排客户和/或客人的返回,则每位客户/客人最多需住宿三晚的必要住宿费用由企业家承担。 。

第8条-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 顾客有义务最晚在航行开始时向企业家或其代表提供旅客名单,包括联络人的电话号码。
  2. 在约定的航行期结束时,客户必须确保船舶在其影响范围内与约定的航行期开始时处于相同状态。
  3. 如果客户没有按照前款的规定行事,则企业家有权将船舶恢复到约定的航行期开始时的状态,而费用由客户承担。 如果上述费用由保险支付,则后者不适用。
  4. 客户及其客人必须始终遵守企业家和/或船长和/或其他机组人员的指示。 这尤其适用于为了订单和安全的法规和说明。
  5. 客户向机长提供服务,任何在场的船员都可以免费使用船上提供的餐饮服务。 如果没有在船上用餐,则租金中将包括为船长和船员提供的餐饮费用。
  6. 顾客及其客人的行李必须具有足够的大小和放置方式,以免造成麻烦。 这由船长决定。 允许携带的行李包括顾客和/或客人个人使用通常需要的随身携带物品,但食物和/或饮料除外,顾客和/或客人可以方便地一次性携带; 装在手提箱,袋子,行李袋和/或背包中。
  7. 禁止顾客和/或其客人携带危险物品,武器,毒品或违禁品登上或携带。
  8. 未经事先明确许可,禁止携带或带上宠物。
  9. 客户将适用于他们的这些条件的规定告知其客人。

第9条-不合格

  1. 如果未按照协议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则企业家将确保纠正不符合项,除非:
  2. 是不可能的; 要么
  3. 考虑到不合规的程度和相关服务的价值,所涉及的成本过高。
  4. 消费者必须立即将不符合项通知企业家。

第10条-解散和中止

  1.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在该协议下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中止相应的义务或解除该协议,除非该缺陷由于其特殊性或次要意义不能作为中止或解除合同的理由。
  2.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协议;
  1. 终止或解散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给出,并说明其依据。 在收到取消书后,但无论如何在发送取消书后的5天之内,该协议被视为已在法院外解除。
  2. 如果取消或解散的原因可以归因于客户和/或客人,则由此造成的损害将由客户承担。
  3. 如果企业家解散,客户可以要求赔偿其遭受的任何损失,除非不能将缺陷归因于企业家。 此赔偿限于邮轮的议定价格。

第11条-责任

  1. 除非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是由企业家的故意或疏忽行为引起的,否则企业家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航行金额的三倍。
  2. 如果条约或条例适用于所提供的服务,则企业家可以援引其对其中所包含责任的排除或限制。
  3. 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限为两年。
  4. 如果客户/客人根据他/她购买的保险单能够追回其损失,企业家不承担责任。
  5. 如果企业家证明客户和/或客人的过失或过失引起或造成了损害,则企业家的责任将全部或部分免除。
  6. 如果由于客户的照顾不足而造成的行李或财物(包括现金,珠宝,电子设备或其他贵重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企业家概不负责,这还包括在船上或船上无人看管的贵重物品。
  7. 客户应承担因他和/或应其邀请留在船上的客人/访客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除非损害归因于企业家和/或船长的作为或不作为。
  8. 企业家对由于延误,偏离约定的开始和/或结束时间或替换船的可用性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导致约定的船不可用。

第12条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应理解为是指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如果不能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家无法避免,并且不能根据法律,同意或社会观点。
  2. 不可抗力还包括对船舶的损害,因此,该船舶将无法再用于约定的目的,并且损害不能归因于企业家可能或应该预见或防止的情况。
  3. 如果船长认为,鉴于天气情况,无论是否结合船舶的性质和船上的人员,都没有理由进行旅行,这也适用于强制不可抗拒。
  4. 根据协议终止后 不可抗力 企业家有权补偿他所付出的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在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协议解散之前发生的,并且在客户受益于此的情况下。

第十三条-帮助与协助

如果有困难,企业家有义务向顾客和客人提供帮助。 如果原因是由客户和/或客人造成的,则该协助的费用将由客户和/或客人承担。

第十四条破产

企业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如果由于金融破产而无法履行对客户的义务,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其义务,则该企业家将由另一人接管其义务或偿还这笔款项。或如果航行已经部分完成,则按比例进行。 企业家还酌情要求遣返客户和来宾。

第十五条投诉

  1. 关于协议执行的投诉必须尽快在现场报告,以便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这不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或者仅在巡游之后才发现投诉,则必须在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投诉传达给企业家,并进行适当的描述和解释。
  2. 关于发票的投诉必须在收到相关发票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企业家,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适当描述和解释。
  3. 未能及时提交投诉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在这方面的权利,除非不能合理地对消费者援引该期限的期限。
  4. 如果很明显,投诉不能通过双方协议解决,那就有争议。

第十六条-争议和论坛选择

荷兰法律适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除非其他国家法律基于强制性规则适用。

版本1年2018月XNUMX日